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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工业大学新生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1-03-31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院纪委自身建设,完善和规范院纪委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西安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生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和规程

第二条 议事原则:坚持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要精神;学习上级党委、纪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院实际,研究院党委、纪委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2.讨论审议院纪委工作年度计划、总结和专项活动计划、总结;讨论审议院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审议院纪委向院党委、上级纪委的重要工作报告及提请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的请示。

3.听取信访举报和重大案件查办情况的汇报,分析案情,研究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审议决定对院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4.讨论研究上级纪委和院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议事规程

1.纪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是纪委委员。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

2.纪委会的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各位与会委员。对紧急事件来不及召开纪委会研究的,纪委书记可临时处理,并及时向纪委会通报。

3.根据会议议题和事项,需要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纪委会的,列席会议人员由纪委会的召集人确定。

4.纪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无特殊原因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到会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纪委会在讨论重大问题时,如有委员因故缺席,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委托有关人员事先征求意见,会后通报情况。

5.纪委会讨论议题时实行一事一议,在讨论过程中,各位委员应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

6.每次会议应做到有议有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应当暂缓表决,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党委、上级纪委汇报请示后再行讨论、决定。

7.纪委会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和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8.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9.纪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纪委委员按分工组织落实,同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的,可提请下次纪委会讨论,但在纪委会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10.纪委会议事,议题如果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11.纪委会作出的决定,可根据需要,按规定进行传达、公布。讨论过程中的不同意见以及带有保密性质和未正式传达、公布的内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外传。

第三章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