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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安工业大学新生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2-09-07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新生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度,贯彻和坚持民主集中制,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工作规程》和《西安工业大学学院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新生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在本单位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等工作,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院党委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或特殊情况,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四条   院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需要,学院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不是委员会成员的,必要时可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在会前提出。

第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会,需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会议议题须提前审定。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副书记、委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议题一经审定,应指定工作人员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及早做好准备。会前未确定的议题,会上一般不得临时动议,若遇紧急事项需临时动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应参会人员同意。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涉及学院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工作、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工作,主要包括自身建设、党支部建设、党员队伍建设、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和工作报告等工作;

4.按照学校党委要求,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干部选拔工作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学校有关规定,协助做好学院科级干部人选选拔推荐工作,讨论、决定学院教研室、实验室负责人的聘任、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研究干部工作时,非党员行政负责人应列席会议;

5.研究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

6.研究决定本单位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

7.研究决定本单位统战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事项;

8.院纪委提交讨论的事项;

9.其他需要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1.党委会议议题,党委书记应根据需要,主动与院长进行充分沟通,如有需要,还应在党委会议组成人员范围进行酝酿。对沟通不充分,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2.对需要决策的重要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事关师生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建议。

3.党委会议由主持人介绍议题基本情况和需要讨论研究的问题,对提交的议题应一事一议,逐项研究,参会人员应逐一发言,并明确表态,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最后表态,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4.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暂不做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

充分协商后再行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党委。

5.会议对干部任用等事项进行表决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6.院党委会议事时,涉及参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时,当事者应当回避,主持人有责任予以提醒。

7.院党委会议成员以及列席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内容严格保密,违者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8.如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来不及上会、来不及请示汇报而必须处理时,应由院党委主要负责人决定,事后须及时向学院党委会议成员通报,并经学院党委会议确认。

9.院党委宣传员或其他指定工作人员要准确、全面地做好会议记录,并按期归档以备查阅。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由院党委书记审定,依有关规定公开。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条   经院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应由党政联席会决定的内容,相关负责人提出议题由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凡院党委会集体决定的事项,个人有不同意见者可保留意见,亦可在下次会议上重申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会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应指定专人通报未参会人员,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党政分工负责、协调运行的原则,明确负责同志,明确办理期限,坚决贯彻执行,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党委会汇报。

第十四条   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除按相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向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